(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方某某,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柳镇塘,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女,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俊,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方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交纳62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