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朝雷、张成涛、张泉、张朝岐、张长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朝雷,张成涛,张泉,张朝岐,张长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朝雷,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成涛,男,汉族,1985年11月1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泉,男,汉族,1976年7月7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朝岐,男,汉族,1965年10月26日生,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长增,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生,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3)庆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庆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朝雷、张成涛、张泉、张朝岐、张长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存款,但账户余额为零或几十元不等,房管无房产登记信息,车管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法执字第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