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执字第006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路某与李某、铁岭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某,李某,铁岭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00643-3号申请执行人:路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光明路X号楼X单元X号。被执行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繁荣路金缘丽城X号楼X室。被执行人:铁岭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原告路某与被告李某、铁岭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铁岭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2)开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铁岭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辽MVXX**号陆地巡洋舰轿车车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