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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张和文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和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刑终字第1392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和文。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和文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嘉刑初字第140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和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某某、刘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和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张和文的供述,证人张超、郭雪华、管惠华、张秋兴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有关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录像截图,相关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判决认定:2014年6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张和文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沪CPXX**奥迪牌轿车沿嘉定区南翔镇惠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嘉美路路口南侧约200米处,适逢谢绍均骑自行车沿惠平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在前行驶,由于被告人张和文驾车严重疏忽,致使其车头右侧从后撞击谢绍均自行车的尾部,造成谢当场死亡、自行车和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张和文驾车逃逸。当晚,被告人张和文儿子张飞至公安机关投案,谎称自己是肇事者。2014年6月11日,被告人张和文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张和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和文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和文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张和文系自首及积极赔偿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张和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上诉人张和文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和文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和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后果、自首、赔偿等情节,所作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上诉人再要求从轻处罚,本院不予支持。检察机关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玮代理审判员  黄伯青代理审判员  袁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