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慰与被执行人莫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慰,莫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谭慰,男,1959年6月12日生,现住兴业县。被执行人莫战,男,1985年8月10日生,现住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慰与被执行人莫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莫战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兴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强审 判 员 杨永莉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海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