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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潍城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和平路支行与张小刚、赵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和平路支行,张小刚,赵玮,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2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和平路支行。代表人周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丹,潍坊潍城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刚,个体。被告赵玮(被告张小刚之妻),个体。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楠,总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张小刚、赵玮、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22日,被告张小刚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小刚因购车向原告借款340000元,合同对分期付款方式、期限等均作了明确约定,被告赵玮系张小刚的配偶,作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承诺共同还款。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仅分期偿还了部分借款,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尚欠本金244096.72元及利息61810.37元未还,已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小刚、赵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4096.72元、利息61810.37元(2014年12月21日后的利息仍按合同计付)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代理费8000元;判令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2日,被告张小刚、赵玮、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张小刚、赵玮共同从原告处借款34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车,借款期限为2011年9月8日至2014年9月8日,借款年利率为8.645%;被告张小刚、赵玮以鲁V×××××号车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如主债权同时存在一个或多个物的担保或第三人保证的,不论相关物的担保是由借款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担保的顺序,担保人放弃针对贷款人选择清偿顺序的抗辩权。2011年8月24日,原告与被告张小刚、赵玮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借款期限届满,被告张小刚、赵玮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4年12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4096.72元、利息61810.37元,合计305907.09元未还。另查,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系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代理费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欠息证明、车辆抵押登记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小刚、赵玮、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张小刚、赵玮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对致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对鲁V×××××号抵押车辆享有抵押权。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系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原告要求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小刚、赵玮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4096.72元、利息61810.37元、承担代理费8000元,合计313907.09元(2014年12月22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小刚、赵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9元,由被告张小刚、赵玮共同负担,被告山东金挚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桂玲人民陪审员  王京祥人民陪审员  王丽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