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台商终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沈文婷与陈贤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贤育,沈文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台商终字第9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贤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文婷,经商。上诉人陈贤育为与被上诉人沈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4)台仙商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06年12月16日,被告陈贤育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沈文婷,向原告沈文婷借款14700元,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借款后,被告陈贤育已归还原告人民币1700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沈文婷于2014年10月9日,以被告陈贤育未还款付息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贤育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700元(中途归还1700元)及利息123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贤育在原审中答辩称: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该笔款项系六合彩债,且数额也不对。借条是被告写的,当时被告说还钱要十年后,原告也说没事,后来却每年都来讨。被告自己归还原告2200元,通过他人归还原告2000元,共归还了4200元。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借款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生效。双方对还款时间未作约定,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故原告起诉后,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原告要求支持利息123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原告诉请的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陈贤育辩称本案系“六合彩”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判决:一、限被告陈贤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文婷借款本金13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文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215元,由原告沈文婷负担100元,由被告陈贤育负担115元。上诉人陈贤育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务系非法债务,被上诉人是收六合彩的庄家,2006年3月至7月期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报码赌六合彩。2006年12月16日,被上诉人及其丈夫找到上诉人,称结算后上诉人尚欠14700元,声称带了两车人,要求上诉人出具借条,否则就叫人进来打上诉人。上诉人被迫之下,写了一张14700元的借条,并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不得在借条上写明是六合彩账。上诉人签字后与被上诉人约定该款项在十年之后归还。第二,上诉人已支付给被上诉人人民币4200元。上诉人书写借条之后,陆续支付了2200元,2007年6、7月份通过上诉人阿姨方璨支付了2000元,一共向被上诉人支付了4200元。并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1700元。此外,被上诉人在庭审中声称“借给”上诉人的款项是通过银行汇款,但没有提供任何汇款凭证。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仅凭上诉人被迫写下的借条起诉到法院,完全是诬告。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赌六合彩是一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和《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务系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沈文婷答辩称:上诉人说是赌六合彩形成的债务,说被上诉人带人逼着写的借条,但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开服装店的,与上诉人妻子原先是同事关系。是上诉人的老婆介绍来被上诉人家借钱的,说是给上诉人做服装生意,当时还带来一箱牛奶。如果上诉人所述属实当时就应该报警。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上诉人陈贤育向本院提供2006年9月24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一份,拟证明上诉人曾存款13000元至被上诉人账户。被上诉人沈文婷质证认为:不知道这笔汇款,对证据持有异议。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已超过原审举证期限,不仅没有加盖金融机构的公章,也没有上诉人的签名。且该凭条形成时间早于借条形成时间,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二审中,上诉人陈贤育向本院申请调取2006年3月至7月与被上诉人沈文婷的手机短信记录,拟证明诉争债务系非法债务。音手机短信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是否发送过手机短信,无法证明双方的短信内容。而是否发送过短信并不能证明当事人的主张。故对该申请不予准许。二审中,被上诉人沈文婷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就在于讼争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双方当事人是否成立民间借贷。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上诉人主张借款不真实,且系赌博债务,但本案借款有借条为凭。上诉人不仅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六合彩赌博形成的非法债务,反而向被上诉人归还部分款项。上诉人认为已支付被上诉人4200元,但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实体处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由上诉人陈贤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阮丹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