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方远新型建材公司与被告被告绍兴荆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方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绍兴县炜炎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绍兴荆韬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30-2号原告湖北方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军。被告绍兴县炜炎建设有限公司咸宁分公司。代表人任杨元。被告绍兴荆韬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信灿。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鄂通山民二初字第23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绍兴荆韬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现因原告申请对被冻结的存款予以解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绍兴荆韬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朝美审 判 员 阮洋溢人民陪审员 赵冬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