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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安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226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安某某,男,汉族。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安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