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民执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瑞与被执行人孙小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民执字第88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瑞,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执行人孙小花,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温县。王玉瑞申请执行孙小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玉瑞在申请执行前已将温县盛世金典小区16号楼102号房产折抵温县交通局家属楼2单元3楼中户房产,交于孙小花,并出具了书面证明,本案已无实际执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玉瑞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河审判员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