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民一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田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田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一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延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威。上诉人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作出的(2014)铁东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上诉人鞍山人和地一大道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富 春 玖审 判 员 王 迪代理审判员 张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薄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