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固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洪东与刘立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11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6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某乙银行存款16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少委审 判 员 曹向玉代理审判员 刘恩科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