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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三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文斌诉被告杨昌龙、甘肃誉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宝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斌,杨昌龙,甘肃誉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宝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三初字第314号原告魏文斌,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昌龙,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甘肃誉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杨昌龙,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宝民,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斌诉被告杨昌龙、甘肃誉欣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李宝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文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8元,减半收取27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辰光审 判 员  苏 兵人民陪审员  马玉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