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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6-18

案件名称

黄文兵、黄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黄文兵;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中民一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文兵,男,1967年4月8日生,哈尼族,农民,现住元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98年11月6日生,哈尼族,学生,现住元阳县。法定代理人黄金贵,男,1968年生,哈尼族,农民,现住元阳县(系黄某之父)。法定代理人曹拥能,女,1967年生,哈尼族,农民,现住元阳县(系黄某之母)。上诉人黄文兵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元阳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文兵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文兵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文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1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605元,由上诉人黄文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丽仙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许莲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航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