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行非审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晏补山、蔡凤霞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晏补山,蔡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行非审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晏补山。被执行人蔡凤霞。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元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4)监计生征字第2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监利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晏补山、陈群英的(2014)监计生征字第2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晏补山、陈群英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57000元及滞纳金(自2014年6月9日起按月千分之二计算)。若不自觉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755元由被执行人晏补山、陈群英负担。审 判 长 杨永贵审 判 员 胡先莉人民陪审员 张为凯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然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