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孙某某,女,朝鲜族,现住韩国。委托代理人孙某甲(原告妹妹),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系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葛立新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诗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