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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汪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孙某某,女,朝鲜族,现住韩国。委托代理人孙某甲(原告妹妹),女,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现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系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葛立新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人民陪审员  崔君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靳诗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