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冯会云与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南充市悦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会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政府新区*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更生。委托代理人韩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充市悦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昌路*号。法定代表人钟永。委托代理人刘暾。委托代理人陈森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会云。委托代理人甘涛。原审原告冯会云因诉原审被告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原审第三人南充市悦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韩桂;上诉人南充市悦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暾;被上诉人冯会云及委托代理人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即“(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顺庆区人民法院(2014)顺庆行初字第5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顺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已分别由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南充市悦原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预交5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判长 曹勇审判员 熊东审判员 庄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