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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佘春卫诉梁红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佘春卫,梁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佘春卫,系阿拉善左旗第八中学教师,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被执行人梁红斌,系阿拉善左旗第八中学教师,现住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11月21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制发的(2013)阿左民一初字第2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梁红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红斌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人民币存款41412.5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维新审判员  马建军审判员  霍娜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图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