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丁玉香与石门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香,石门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初字第8号原告丁玉香,女,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石门县人民政府,地址石门县楚江镇。法定代表人郭碧勋,该县县长。原告丁玉香不服被告石门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9日发出的《关于石门县原总工会地块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身体原因及与另案的诉讼请求相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玉香负担。审 判 长 毛政教审 判 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黄明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