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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商终字第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苏昆力珂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昆力珂实业有限公司,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昆力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湖大道168号蠡湖大厦1101室。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远东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希兰,该公司总经理。江苏昆力珂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官商初字第0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云彪审 判 员  费益君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