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37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车成姬与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成姬,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790-3号原告:车成姬,女,现住龙井市。被告:XX,男,现住延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太平街6-1号。代表人梁国亮,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车成姬诉被告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379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XX驾驶的面包车车籍手续。现原告以被告已赔偿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告XX驾驶的面包车车籍手续。二、解除原告车成姬名下的轿车车籍手续。审 判 长 黄红梅审 判 员 陈 艳助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