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民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允祥与赵贵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允祥,赵贵仕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278-2号申请人王允祥。被申请人赵贵仕。申请人王允祥与被申请人赵贵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278-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贵仕驾驶的鲁L×××××号牌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王允祥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王允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