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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保字第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王允祥与赵贵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二)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允祥,赵贵仕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278-2号申请人王允祥。被申请人赵贵仕。申请人王允祥与被申请人赵贵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278-1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贵仕驾驶的鲁L×××××号牌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王允祥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其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王允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