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立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李璐、李宪民、苏萍与王晓伟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璐,李宪民,苏萍,王晓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立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璐,女,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广东省深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宪民,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阿克苏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苏萍,女,回族,阿克苏市纪检委退休干部,现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告原告)王晓伟,女,汉族,1970年5月28日出生,乌什县妇幼保健站干部,现住乌什县。上诉人李璐、李宪民、苏萍与被上诉人王晓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上诉人李璐、李宪民、苏萍不服乌什县人民法院(2014)乌民初字第8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争议的是房产的所有权,上诉人认为在审理时无需对不动产本身进行审查,也就没有必要非要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不动产纠纷案件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适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为不动产,此不动产房屋在乌什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法律规定,乌什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莉审 判 员 肖继红代理审判员 孙朝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翟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