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张某某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邵某某,男,住东明县。被告张某某,男,住东明县。原告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彩霞审 判 员 陈烁休人民陪审员 刘贵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建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