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毅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毅,农民。2012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0月16日因本案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毅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明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李毅窜至浦江县前方大道168-70号5楼一房间内,盗走被害人于某的一只白色手机和14元硬币。2.2014年10月6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李毅窜至浦江县经济开发区恒盛路206号2楼4号房间内,盗走被害人扬帆的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3.2014年9月25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李毅窜至浦江县经济开发区金磊大道189号吉利锁业厂,盗走被害人尹某的人民币80余元。4.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李毅窜至浦江县经济开发区班班大道57号丰源家纺厂303宿舍内,盗走被害人邹某的人民币450多元及港元250元(已追回港币150元,并发还被害人)。5.2014年10月4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李毅窜至浦江县经济开发区金磊大道177号金磊锁业有限公司602宿舍内,将被害人王某的人民币3000余元和手机一部盗走。6.2014年10月9日一天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李毅窜至浦江县经济开发区金磊大道187号康佳6楼一房间内,盗走被害人蒋某的人民币100元。7.2014年10月11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李毅窜至浦江县经济开发区周宅水手锁厂303号房间内,盗走被害人邓某的人民币16元。8.2014年10月12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李毅窜至浦江县经济开发区亚太大道555号金灯锁业厂111寝室和210寝室内,盗走被害人冯某、韦某的人民币860余元。9.2014年10月15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李毅窜至浦江县经济开发区再丰路11号516房间内,盗走被害人杨某甲价值人民币855元的白色直板步步高手机一部,现已追回并返还受害人。10.2014年10月15日上午8点左右,被告人李毅窜至浦江县班班大道106号融盛服装厂314宿舍内,盗走被害人侯某价值人民币695元的黄金耳环一对(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人民币100元,银项链一条。综上,被告人李毅作案十次,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1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于某、杨某乙、尹某、邹某、王某、蒋某、邓某、冯某、韦某、杨某甲、侯某的陈述,证人郑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照片,浦价鉴(2014)5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前科资料,被告人李毅的身份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李毅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李毅追缴赃款、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张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冯婉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