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XX与秦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秦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5号原告王XX,19XX年X月X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XX,19XX年XX月X日出生。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XX路XX居X号。负责人徐X,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秦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已对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对被告秦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判员 韩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欧见凤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