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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环民初字第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高淑云、张嘎与张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淑云,张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656号原告高淑云。被告张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高山街28号怡和写字楼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淑云与被告张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云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淑云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淑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