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军、苟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军、苟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华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法定代表人杨民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宏强,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杨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4月14日。被告苟文辉,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军、苟文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268.50元,由原告平凉市华亭县恒通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马少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