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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姜薇与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薇,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相民初字第2419号原告姜薇。被告金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薇诉被告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邵华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姜薇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薇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薇撤回对被告金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50元,由原告姜薇负担。审判员  邵华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遆志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