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民初字第0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汪杰诉被告魏晓博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杰,魏晓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181号原告汪杰,男,汉族。被告魏晓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冰,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杰与被告魏晓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汪杰承担480元。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人民陪审员  裴惠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