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原告汪杰诉被告魏晓博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杰,魏晓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181号原告汪杰,男,汉族。被告魏晓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冰,陕西中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杰与被告魏晓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由原告汪杰承担480元。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人民陪审员 裴惠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