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张×,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刘×,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查金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