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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889号原告张×,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被告刘×,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查金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