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张玉匠与杨金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芹,杨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芹,女,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高唐县邮政局职工,住高唐县公安局家属楼。被执行人杨金萍,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高唐县网通公司职工,住高唐县邮政局家属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高民一初字第111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金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金萍在高唐县网通公司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金萍在高唐县网通公司的工资收入26480元到高唐县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高唐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高唐县工商银行,账号:1611002529026409446)。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凡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