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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荣执字第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王洪聚与张永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聚,张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1434-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聚,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张永杰,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聚与被执行人张永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2)荣滕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