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9-17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刑初字第000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4]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丽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7月16日晚,无证驾驶无号牌后载崔某的摩托车,沿国道228线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2594KM+800M路段时,因观察疏忽、操作不当,与相对方向许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后载陈昌领的摩托车相撞,致许某当场死亡、陈昌领受伤。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许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脾破裂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昌领面部及胸部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证人崔某、陈某、潘某等人的陈述;3、射阳县公安局出具和制作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射阳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协议书、收条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且相互印证,足可证明本案所涉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红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