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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王忠玉与王建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玉。被执行人王建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玉与被执行人王建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王建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芳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0243.62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王建芳一次性给付20000元,并履行执行费100元,剩余款项543.62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该案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