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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周本秀与傅递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本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傅递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406号原告:周本秀,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机构代码:90380268-8),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办事处五星大道203号大足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楼四楼。负责人:张芒,公司经理。被告:傅递斌,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周本秀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足支公司、傅递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本秀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本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本秀撤回起诉。诉讼费987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本秀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