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吉长胜与吉志美、吉志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长胜,吉志美,吉志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59号原告吉长胜。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吉志美。被告吉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吉长胜诉被告吉志美、吉志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吉长胜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长胜撤回对被告吉志美、吉志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长胜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园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