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章恒凤承包经营户与陈兆霞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096号原告:章恒凤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龚仁华,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奇昭,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兆霞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陈兆霞,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华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恒凤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陈兆霞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自行调解成功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恒凤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