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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金守福、康正玉与于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守福,康正玉,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守福,男,1947年7月19日出生,朝鲜族,农工,现住孤家子镇。申请执行人康正玉,女,1953年11月20日出生,朝鲜族,农工,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于福,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孤家子镇。上列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孤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福给付土地承包费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金守福、康正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本次执行终结申请,如被执行人到期后不能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梨孤民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海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琚春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