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建民初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许樟芳与赵国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樟芳,赵国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建民初字第1094号原告许樟芳。被告赵国芬。原告许樟芳与被告赵国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方志宇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樟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国芬到庭后未经准许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樟芳诉称,双方于2012年1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泰和坊70号、72号商铺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底,年租金为人民币13000元。房屋租赁期满后,原告不再向被告出租,但被告继续占用房屋,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退房屋,拆除隔墙、封墙、空调外机、广告牌等,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审理中,被告已按原告的要求腾空房屋,将房屋移交给原告,并支付开庭前实际使用期间的房租。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纠纷已经处理完毕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樟芳撤回对被告赵国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许樟芳负担。审判员 方志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