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浔民一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汪涛与吴剑文、吴剑勋、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涛,吴剑文,吴剑勋,陈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浔民一初字第1089号原告汪涛,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被告吴剑文,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火秀,女,1952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吴剑勋,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被告陈冰,女,汉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剑勋,男,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原告汪涛与被告吴剑文、吴剑勋、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涛、被告吴剑文的委托代理人雷火秀、被告吴剑勋、被告陈冰的委托代理人吴剑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汪涛诉称:2012年5月9日,被告吴建文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现金2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2年7月9日前归还,担保人为吴剑勋,因原告联系不上被告。故诉来法院,要求被告吴剑文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7月10日开始计算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要求被告吴剑勋、陈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汪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2年5月9日的借据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吴剑文向其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2012年7月9日前归还,当时并未约定利息;2、2012年5月9日的收条复印件一份,是被告吴剑文收到其借给他的20万元的收条;3、原告转账的凭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借给被告吴剑文20万元的事实;4、2011年9月23日借款100万借条、2012年1月19日借款50万元借条、清单复印件各一张,以证明100万的交易;5、回单复印件两张,以证明从屈伟的账上转给50万元的事实,被告还欠其很多钱。这个20万元,是还其以前的钱,和这笔5月9日的钱无关。被告吴剑文辩称:我欠原告300多万,偿还了200多万,还把厂及一套房子给了原告。这个房子是蓝野茶楼上面的一套房子。厂是武宁工业园新联创纺织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掉了停产。后厂被瑞昌市法院查封,因欠了瑞昌一个人的钱。法院叫我还钱,我拒不履行还钱义务,就被法院判刑了。原告起诉的20万元,我方已经偿还了。我在2015年1月份打的网银凭证,可以证明。被告吴剑文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了卡号为6228450930002526618,2015年1月6日的网银查询回单一份,以证明2012年7月5日,还款20万元,是通过吴剑勋的账户汇到原告的账户上。被告吴剑勋、陈冰辩称:借钱是事实,是我担保的,陈冰是我妻子,是我签的字。这个钱,已经还了。被告吴剑勋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了银行流水单复印件一张,以证明2012年7月5日归还借款2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9日,被告吴剑文从原告处借人民币现金200000元,双方约定于同年7月9日前归还,担保人为吴剑勋。同日,被告吴剑文出具收条,称收到汪涛200000元,请转至6228450930002526618吴剑勋农行卡,收取人吴剑文,担保人吴剑勋。2012年7月5日,被告吴剑勋从其卡号为6228480931429017516账上转给原告汪涛204000元,后原告汪涛认为该款是归还其他债务,故诉来我院。另查明:2011年9月23日,被告吴剑勋向原告汪涛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期限为2011年9月23日至2011年9月24日止;2012年1月19日,被告吴剑文向原告汪涛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期限为2012年1月19日至2012年2月18日止。本院认为:被告吴剑文向原告汪涛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但被告吴剑勋所提供的银行流水单证实其已于2012年7月5日归还204000元给原告汪涛,故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被告吴剑勋归还的204000元是归还其他欠款的意见,因原告所出具的证据均未能排除被告已归还的该笔欠款不是本案所涉及的债务,且从偿还债务的金额和时间来看,与本案债务高度契合,可视为本案所涉及的债务已归还,故对原告的观点不予采纳,对被告吴剑文、吴剑勋、陈冰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双方如有其他债务关系均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汪涛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300元,由原告汪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平审 判 员 王 茅人民陪审员 周庆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