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行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志彦和甘肃省司法厅司法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兰行立初字第1号起诉人李志彦,男,汉族,1951年8月18日生,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起诉人诉称:判令确认甘肃省司法厅在接到起诉人复查申请书后不答复、不履职、不作为行为违法,并承担诉讼费及诉讼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经审理查明:李志彦因不服酒泉市司法局对其作出的酒市司函字(2013)第34号《酒泉市司法局关于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有关问题的复函》,先后两次向甘肃省司法厅以当场提交信访复查申请书及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递交信访复查申请书,请求信访复查。甘肃省司法厅均未答复。对此,李志彦已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甘肃省司法厅对其信访复查申请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城行初字第125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人的起诉。李志彦不服,提出上诉。我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兰行终字第108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起诉人又以请求确认甘肃省司法厅对其信访复查申请书不答复、不履职、不作为的行为违法为由,向我院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志彦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哈 联代理审判员 殷铭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冬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