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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160号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维华。委托代理人马富信。被告孙岗。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了原告绥德县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孙岗下落不明,无法送达,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李 晟审判员 李海燕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