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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高民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高民初字第1271号原告:谷某某。委托代理人:崔向楠,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传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