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袁健与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袁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爱联龙腾工业区彩云一路2号。法定代表人:吴越,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健。上诉人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2013)广民初字第1289-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合同已约定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二、即使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上诉人的合同成立,但本案设备是需要运输的,且设备是运输至邯郸市的物流点,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不在广平县,一审法院更无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袁健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袁健在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起诉时依据的《彩印设备订购合同》中载明:“……若有违约,乙方可在本地法院起诉……”,故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上诉人深圳市越达彩印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彩印设备订购合同》中没有被上诉人袁健的签字,其主张本案应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张志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月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