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行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黄木昌与厦门如生休闲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木昌,厦门如生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行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黄木昌,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厦门如生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四川大厦339号。法定代表人吴朝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思劳仲案(2015)10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如生休闲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姚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