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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建路与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路,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路。被执行人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伍旗镇八间房村。法定代表人单桂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云,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建路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麒麟造纸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4)第8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第一项。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8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18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任树森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