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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858号原告蔡某某,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杨某某,女,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并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彭雄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