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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董玉木与铜陵县叶家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木,铜陵县叶家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63号原告:董玉木,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铜陵县叶家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新,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玉木诉被告铜陵县叶家湾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并未办理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小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