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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姚凤九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凤九,李克岭,王君贵,王军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70293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北吉盛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兴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姚凤九(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克岭(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君贵(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王军宝(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延商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姚凤九、李克岭、王君贵、王军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凤九、李克岭、王君贵、王军宝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7.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姚凤九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姚凤九于2014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13400元,利息6571.11元(已履行);二、余欠本金46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姚凤九于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717.5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姚凤九交纳。2014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延寿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延商初字第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延法执字第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继续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当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而未履行本案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绍春审 判 员  郑玉琴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旭 微信公众号“”